浙江遂昌:侵害百姓承包粮田至今未解决谁之过?

日期:04-27  点击:  属于:维权
     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,名叫毕宏亮,身份证号码:332527********3517。
     我们是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四、五、九队全体农民到户承包田地,被北界村书记雷春华滥用职权,挪用补偿款。北界村办新生浮选厂,征用农田每平方20元村民不同意,征地协议未达成。村书记雷春华对浮选厂老板合伙办厂,雷春华以权谋私。
      一、雷春华借村委会名义,把四、五、九队农民的田地借乙方使用,为期五年。把租用款借浮选厂私用,所以不用自己钱办厂。
      二、乙方按年息24%支付给甲方,头二年年息乙方在96年9月30日前付清213629元后三年年息在每年9月30日前付清,具体付款详表附后。
      三、乙方租用费金务必在2000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。到期不付清,土地、厂房及一切财产归甲方所有。《公证单位北界镇人民政府》
      四、本协议一式六份,镇政府壹份,甲、乙双方各壹份,四、五、九队各壹份。
     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。《我们农田是租用的》,关于1995年9月初签订农田租用合同。全体村民及村主任,工商部门都有依据办厂地块是租用的。
关于(1996)遂经初字210号民事判决书:有关执行情况说明:
       一、原告:苏间水、周海明、鲍建明、华吉庆,原告苏樟水等四人诉讼,被告浮选厂,返还原告苏樟水借款本金2万元,周海明54600元,鲍建明3万元,华吉庆9750元,要求被告支付土地租用费21.362912万元。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26日,被告浮选厂,原告北界村委会,甲、乙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,北界村大溪滩7217.2平方土地的,乙方租用办厂,甲方同意将上述租用费借给乙方使用,为期五年(1995年9月30日至2000年9月30日),乙方按年息24%支付给甲方,头二年在1996年9月30日前付清21.362912万元。后三年年息乙方在每年9月30日前付清。乙方征用费即本金务必在2000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。到期本金租用费没付清,土地、厂房及一切财产归甲方所有。有遂昌县北界镇人民政府公证。情况:就是雷春华给浮选厂合伙,理由雷春华投资场地,乙方投资资金。《1996遂经字210号民事判决书》情况,借款未归还12万元问题,四、五、九队二年租金21.362912万元的判决书。法院有偏向判决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      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,原告:建设银行,被告:北界镇浮选厂,于1996年7月10日向建设银行贷款40万元,支付利息7月份至1998年1月底前归还利息15万元,在借款前浮选厂已将全部房地产7217.2平方米,其中建筑面积抵押。我们农田没有征收手续,没有农民的同意,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。
      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(2001)遂执字第586号,在2001年6月10日,经查:被执行人新生浮选厂,有厂房两幢,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7217平方的农田。(其中3000平方米农田和机器设备抵押给北界农村信用合作社剩余。北界信用合作社徐柏金主任,北界村书记等毕光亮、雷春华、副镇长雷贤根、厂房二幢及180万机器设备叫毕光亮、雷春华、徐伯金私自出卖了。3000平方米以信用合作社名义出租苏小祥办锯板厂,以300平方算伍仟元,3000平方就是伍万元,租金借信用社名义侵占土地挪用土地出租款。厂倒闭后,假造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是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》第四条规定: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。农村土地承包后,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,承包地不得买卖。
       抵押借款合同的问题:就是一个骗局,借款单位:北界浮选厂,贷款单位:北界信用社,《以权谋私行为》第一条,借款方,自愿以本人单位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给贷款方。贷款方同意贷给借款方二十万元。《款借时1998年11月5日》。以权谋私的行为。《把土地抵押贷款1998.10.20》,的1998年11月6日:审批表、土地使用权登记。厂倒闭后,假造土地使用权《审批表的违法行为》,假造:内容,利用无效的征地协议作为审批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》第五十七规定。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,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无效。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土地使用内容不经当的行为要行担责任。农民的承包田是租用为期五年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》:第七十八条,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,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,或者违反法律起伏不定的程序批准占用,征收土地的,其批准文件无效。对非法批准征收,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非法批准,使用土地的应当收回,非法批准征收,使用土地,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      关于北界村四、五、九队全体村民,情况问题归还农田就是这样解决,我们承包田是利用办厂的,要求归还农田就好了。
       拍卖机器设备,《卖给金竹浮选厂》,在2001年度,这浮选厂机器设备抵押给北界信用社了,贷款抵押20万元,卖机器设备款给信用社主任徐伯金,北界村书记雷春华,浮选厂有资产180万元,卖给金竹浮选厂使用。
      2001年4月30日,北界信用社,抵押土地使用权租赁,乙方苏孝祥利用北界大溪滩地块,办木材办工厂,土地面积有3000平方米,租金每年底付清。共计租金伍万元,4年20万元租金,徐伯金和雷春华、毕光亮收土地出租款。
      土地被村领导对浮选厂老板合作把农民的承包田借给老板使用,倒闭土地流废7、8年了,村农上访,县、市、省、国土资部、国家信访局多次,县信访局信访土地问题,县国土资源局徐荣渭,我们大溪滩农田办厂租用,厂倒闭土地一直流废。
徐荣渭在县信访局对我们说你们土地由原承包户恢复耕种,就是你们的土地。不是国有土地了,我们在2005年10月5日每五村民小组决议,地名大溪滩,农田一块《原北界浮选厂赵新南租用地块》2005年10月5日经本村民小组全体村民讨论、决定,将其地块农田分组承包到户,由各农户自由种植。有户主签名盖章到户。
      非法行为:遂昌县北界镇人民政府文件,2007年5月21日,关于成立北界镇中心客运站建设指挥部的通知(北政[2007]20号),2007年5月21日,关于成立北界镇中心客运站建设指挥部的通知,这个项目是雷春华叫北界镇副镇长雷贤根,作为总指挥,雷春华任指挥部副组长。村书记自想项目,叫镇政府雷贤根配合,成立项目侵占粮田的违法行为。
      2007年5月24日,补贴协议:
      北界镇政府雷贤根,甲方,乙方雷春华、王松余。
      立项:土名大溪滩原浮选厂地块,建设用地,北界客运中心等建设,《浮选厂在1995年9月4日,征地:7217.2平方,每平方20元,全体村民不同意征地,这征地协议是无效的》玑在是2007年了,村书记以镇的名义,利用十多年前无效征地协议拿来补贴,这事违法的。也利用:(2001)遂执字第586号民事裁定书,将7212.2平方及厂房等分别判决,执行给北界信用社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二十八条,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,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。
      2008年6月16日,公告:北界车站小区土地拍卖预报名《北界镇人民政府》,北界镇车站小区位于50省道边(原浮选厂地块)新建车站的南侧,地理位置。小区的建房用地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,即将公开拍卖,具体事项玑进行拍卖前预公告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。
      2007年12月30日,《土地登记办法》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,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,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,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。第十三条,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》第四条: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。农村土地承包后,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,承包地不得买卖。
      在2009年5月18日,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委会,书记雷春华作者来源民事判决书:(1996)遂经字第210号判决。被告浮选厂,原告北界村委会,王春生系村民主任,原告:苏樟水,周海明,鲍建明,华吉庆,诉讼代表人:苏樟水,男,1957年12月20日出生,判决书执行情况:要被告还款,周海明5万元,苏章水2万元,鲍建明3万元,华吉庆9750元。要求被告支付前二年租金,在1996年9月30日前付清21.362912万元,雷春华挪用农民补偿款,归还借款还款判决书。误说已执行,收到征地补偿费本金。误说八道在场人:遂昌国土资源局人员徐荣渭,北界副镇长雷贤根,北界村书记雷春华,以1996年遂经字第210号民事判决,说明情况枉法判决书。《村民要求归还土地》地块是租用的。
       我们有1995年9月26日租用协议,有北界镇人民政府公证的租用农田。在2016年7月16日,私自买卖集体承包田,雷春华出卖土地,利用北界村第五队人员毕光亮签字队长、村民小组毕光亮办理土地建房,地源证明同意建房用地,也没有经过村民开会协商出卖土地,是违反土地管理法,承包法规定。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,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,对造成买卖集体承包田的人,应当赔偿等责任。
      综上所述,农民的承包田被假造依据侵占,非法改变土地建设的用途,强霸农民的土地,可至今也未得到解决,农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,将此事依法为准处理。
  联系人:毕宏亮
  电话:13777692288
      2025427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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